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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罗马法-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
来源:法律百科 专题:趣谈法律

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的地中海中央的意大利半岛(又称亚平宁半岛)上.意大刊半岛南端隔着一条狭窄的海峡是西西里岛,西面是撒丁岛和科西嘉岛,东面隔着亚德里亚海是巴尔干半岛,北面则是阿尔卑斯山脉.意大利气候良好,雨水充足,河流密布,土地肥沃,很适于农业生产.罗马人属于印欧语系民族的一支——拉丁族,很早以前就定居于意大利半岛的中部.从公元前 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左右,罗马开始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向阶级社会的奴隶制过渡。

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与古希腊大体类似,各氏族有共同的土地,共同的墓地,共同的节日和祭祀;氏族内不准互相通婚,氏族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有相互继承及选举和罢免首领的权利。

罗马的氏族部落大体是这样组织的: 由几个家长制家族组成一个氏族,10 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10 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特里布).罗马共有三个部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罗马公社。

罗马公社权力结构也同古希腊类似,古罗马与古希腊有很多类似之处,这大概也是欧洲各民族都有相通之处的基础吧。

罗马公社的最高权力属库里亚会议(人民大会),凡成年男子均可参加库里亚会议.这个会议有权处理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选举国王等.罗马公社另一个权力机构是元老院,由300 个部落首领组成,处理公共事务,在一般事情上有决定权,但较重要的事情,则由元老院讨论后交库里亚会议通过。

除此之外,罗马还有一个名称为勒克斯的“王”.他是由库里亚会议选举产生的,身兼军事统帅、最高僧侣、最高法官数职.但勒克斯是选举产生的,不是世袭,可以罢免,还没有过大的权力.这时的罗马政体,还是氏族公社时期军事民主制的政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罗马人中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大社会集团.贵族是罗马公社的全体成员,平民则是外地迁入罗马或被罗马征服的其他部落的成员.平民不是奴隶,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但他们又不能享受任何公民的权利.他们不能参加任何公共会议,当然就更不能参加权力机构的库里亚会议;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和贵族通婚.但他们要纳税,要服兵役,要承担各种义务。

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由于战争频繁和工商业的发展,罗马的平民人数已超过贵族人数.而且罗马的工商业大多由平民经营,因此,平民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平民在政治上毫无权利而只尽义务的现象,与平民阶层的经济实力很不相符,于是,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日趋尖锐,平民迫切要求取得政治权利。

就在雅典的梭伦改革后不久,罗马的统治者塞尔维·图里阿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他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一切服兵役的男子(不分贵族和平民)按其财产分为6 个等级,每个等级按规定建立军事百人团.第一等级按规定建立了98 个百人团,而其他5 个等级一共才有95 个百人团.这位改革者还设立了百人团会议,这是新型的人民大会,表决以百人团为单位,每团一票.最富的第一等级共98 票自然占多数,权利开始向富人手中转移,也就是向平民手中转移。

同雅典的梭伦改革一样,罗马的这次改革彻底打破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公社的政体.奴隶制的国家因此而出现了,法也因此而诞生了.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里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中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如买与卖、债权与债务、契约等)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来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能对此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由此可见罗马法的水平之高.罗马法从初步形成到发展完备,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

罗马国家建立初期,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即以习惯作为法律依据,而法官则全部由贵族担任.由于习惯法是含混不清的,所以法官可以任意曲解,这对平民十分不利.平民经过斗争,终于制定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由于这部法律是刻在12 个铜表上的,所以称之为十二表法.十二表法虽然只是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社会初期的社会关系,并没什么值得赞颂的地方,但它毕竟使法律有了文字依据,而贵族法官也不能胡乱审判了。

接着,平民阶层又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建立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平民有权担任各级官职(包括最高官职);废除债务奴役制;平民会议具有完全立法权。

由于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平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都已取得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享有和贵族一样的公民权.从此,原来意义上的平民阶层在古罗马消失了。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罗马国家在从公元前6 世纪到公元6 世纪长达千年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著作真是多如牛毛,法律处于极端复杂混乱和没有系统的状态。

为了消除这种状况,使法律条理化,在公元6 世纪,罗马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和编纂工作.最后,终于编出了一部后世称为《罗马法大全》的法律文献。

这部文献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发展到最成熟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影响极大。

罗马法的传统结构分为“公”、“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也就是说,凡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规范都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规范都属于私法。

古罗马这种将法划分为公、私法的原则,成为后来的法学划分的基础.古罗马还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所谓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能称得上“人”,奴隶是物品,不享有做人的权刊.自由民要享有权利必须具有“人格”.按法律规定,“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自由权、市民权、家属权)构成的,总称人格权.人格权首要的是自由权,没有自由权,就不是自由民,也就不能算“人”;其次是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拥有的一种特权,有这种特权的罗马公民可参加选举,担任官职等,而被罗马征服的其他地区的自由民则不享有市民权;最后是家属权,家属权是指家长有操纵一家的全权.上述人格权不是每一个自由民都具有的,如果不同时具有三种权利,就是“人格减等”,“人格减等”的人的权利能力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物法主要包括权利客体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债权等方面的内容。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罗马法的诉讼法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一般原则、案件管辖范围、诉讼的种类和时效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罗马法是在奴隶制私有经济、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非常发达的条件下逐渐完备起来的,因而对后来的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商品经济为条件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罗马法的影响遍及全球各地.1949年以前的中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的痕迹。

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反映奴隶制社会关系的奴隶制法律也是五花八门的。

大体上说,巴比伦、印度的法律是奴隶制早期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特点的反映,并反映了亚洲、非洲地区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特征.而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则反映了奴隶制发达时期的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特点。

罗马法又是从希腊法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起来的,并演变成为整个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以致到了今天,我们仍能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当然,无论奴隶制的法律差别有多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从法律上就规定了奴隶不算人,不享有做人的任何权利。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并非法律规定奴隶才失去做人的资格,而是社会形成了这种状况,法律只是“追认”而已.更何况很多奴隶制国家根本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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