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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盗亦有道
来源:般若文海 作者:汪希教授

古罗马立法,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很重视惩罚与报复。古中国,法家一脉根源于荀子,重视惩罚,也不排除报复;但终极目的在于吓阻与防止犯法。

荀子以外的儒家思想,讲求‘以德报怨’,提升了道德层次,导使民俗归厚。陈义虽然高了一些,但确实能收化民成俗的效果。例如在河南东南部,和连接安徽西部的这一大片生活空间里,居民尽有些犯错或犯法的人,但少有大奸大恶的事。考其原因,便是在他们的家庭教养中,在社会的生活中,很受了善良习俗的‘化育’的影响。

这个地区虽有小偷,但不偷孤儿寡妇人家,不偷行善的人家。这个地区也有强盗,但不抢忠臣孝子,不抢老师宿儒。这个地区也有报复寻仇之事,但都能遵守‘冤有头,债有主’的传统风俗,并不乱杀无辜。

有一个姓詹的保长(相当于台湾的里长),一夜之间被剖腹取心,拿来下酒。自然有深仇大恨才如此报复。寻仇的人是弱势族群,如循正常途径,必无法求取公道。但他止于寻仇,并未拿一瓦一物,也未曾伤害任何其他的人。乡人并不赞成杀人,但对他的报复反到有一点同情。因为他至少做到了‘冤有头债有主’。这与宋襄公‘不重伤’(二次伤害)和‘不禽二毛’(不逮捕老人)的距离自然很远,但和今日暴力犯罪相比,却已经好得太多了。

—盗亦有道,有他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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