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冶长第五 < 论语讲要 < 儒以修身 < 儒家文化 :当前
只论立身,不论遇境
类别:儒学深究 作者:李炳南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子曰:公冶长,可与以妻也。虽受牢狱之灾,然非其应得之罪也。即以其女嫁之。

公冶长为孔子弟子,史迁谓为齐人,孔安国谓为鲁人。皇疏引范宁云,公冶长行正获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将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滥,劝将来实守正之人也。又引论释一书记载云,公冶长从卫还鲁,途中闻鸟相呼,往青溪食死人肉。须臾见一老妪当道而哭。冶长问之。妪曰:我儿前日出,至今不反,谅已死,不知所在。冶长曰:向闻鸟相呼,往青溪食肉;或许是汝儿。妪往,果得其儿,已死。即报村官事实。村官以杀人罪归冶长,付狱。冶长以解鸟语辩之。狱主试其实,系冶长在狱六十日,卒有雀在狱栅上相呼,谓白莲水边,有运粟车翻覆,粟散在地,收敛不尽,往啄之。主遣人往验,果如其言。后又解猪及燕语,屡验。于是获释。

公冶氏解鸟语,先儒多以不经,往往避而不言,程氏树德论语集释按周礼秋官,夷隶掌与鸟言,貉隶掌与兽言,又举经传注疏,古多通鸟兽语者,何不经之有。是也。

【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南容,名适,一名绦,字子容,鲁人,孔子弟子。国有道时,南容能为国用,国无道,则以其明免于刑戮之祸。孔子以兄之女妻之。出处有道,此是其贤。

古注以此为一章,朱子与上章合一,今从古。

【蕅益论语点睛补注】

曰非其罪。曰免于刑戮。只论立身。不论遇境。今人还知此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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