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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道:慈孝对举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当时周王训诫康叔曰: “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尚书·康诰》),也就是说做父亲的不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怨恨自己的儿子,这样就会遭到上天的惩罚,带来很大的混乱。这里强调父亲慈爱儿子的重要。先秦儒家继承了西周的这种亲子伦理思想,与后世儒家主张的子女对父母的绝对服从,“父为子纲”、“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不死不孝”、“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汉书·韦贤传》)的单方面服从的观点不同,儒家诸子皆强调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对举的权利和责任,“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左传·隐公三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礼记·礼运》)在强调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同时,也强调父母对子女慈爱的责任,提倡父要慈子应孝,并不是把权利全部给予某一方而把义务全部推向另一方。

孔子通常“慈”“孝”并称,强调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意即: 父即是父,子即为子,父亲就是父亲,儿子就是儿子;是父亲就要有父亲的名位,同时也要有父亲的责任;是儿子就要有做儿子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做儿子所应受到的养育抚爱。父子各有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责任,父亲要慈,儿子要孝。孔子在大力倡导“子孝”的同时,要求为父恪守“父慈”的原则,尽到为人父的责任与义务,提倡“父子笃”,认为这是“家之肥”(《礼记·礼运》)的重要条件。“父慈”对应“子孝”,互为因果,双向互动,是一种相对主义的孝道观,这使得孔子的孝道思想富含积极合理因素。另外,孔子还强调父母之间应该尽相互为对方容隐的权利和责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强调的也并不是单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与此类似,孟子也提倡“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孟子·离娄上》)认为“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下》)他还强调“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孟子·告子下》)另外,孟子还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把父子权责对举,强调父子之间的相互亲爱。

曾子也时常慈孝并举,他强调“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礼记·大学》),也要求父要慈,子要孝,不是单方面强调某方的权利或者责任,而忽视另一方面的权利或者责任,而是要求亲子双方能够权责对应,对父子双方都提出具体要求。

尽管到荀子时,为了适应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时代需要,荀子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绝对顺从,但他并没有就因此剥夺子女应有的权利。同先儒观点一致,荀子也是慈孝并举,在强调子女对父母顺从的同时,也提倡父母对子女宽惠慈爱有礼,强调亲子相互之间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文”(《荀子·君道》)、“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荀子·大略》)、“父子不得不亲”(《荀子·富国》)。同时提出“不能生养人者,人不亲也”,而“善生养人者,人亲之”(《荀子·君道》),权责在荀子看来也不是单方的,而应该是对应的。荀子明确地提出,父子君臣关系“片立而乱,俱立而治”(《荀子·子道》),只有把父慈与子孝结合起来才有能实现家国太平。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先秦儒家这种亲子权责对举的观点,尽管注意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强调父母应尽的责任,但“孝”毕竟是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调整亲子关系的家庭道德规范,亲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有强调,但在当时条件下并不可能平衡,依然是以子女对父母的遵从为中心,以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以亲子之间的权责不平等而告终,这就为后世儒家父为子纲的思想论调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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