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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思想并非拘泥,强调权衡机变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先秦儒家高扬中庸之道的为人处世原则,但并不是委曲求全和折中调和,而是要求适度而中,强调“执中”,就时而发,适可而止,不偏不倚,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礼记·中庸》儒家认为行事要合乎时宜,顺势而变,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通权达变的行事原则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如《孟子·告子下》中记载: “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孟子·离娄上》中亦记载“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子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表现在孝道观上,先秦儒家的通达权变的思想也屡见不鲜。诸如:

孔子向来强调父子相隐,但同时又提倡“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孔子倍加称赞晋国叔向罪杀叔鱼不隐于亲时说: “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未减。曰义夫,可谓直矣。……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传·昭公14年》)肯定治国制刑的普遍标准,赞许叔向的直德,这也是权衡利弊轻重的一种表现,这都要看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的事件状况,了解其对家国天下和行政司法等的厉害关系和损伤程度而加以权衡。在大是大非面前,应该以大义为重。小罪可隐,否则不孝不慈,大罪得告,否则,不直不忠,应该做到事亲有隐而无犯,而事君有犯而无隐,应该区分情况,注意场合。

据《孔子家语·六本》记载: 曾子在耘瓜挨父亲杖责晕倒仍然尽孝如前之后,孔子闻之大怒,说: “汝不闻乎,昔瞽瞍有子曰舜,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参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也,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在孔子看来,正确的做法应该象舜那样,“(瞽叟)杀舜,舜避逃;及有小过,则受罪”,能够做到通达权变,灵活机动,既能保全性命,又能不伤亲情,对父母仍旧孝敬有加,对弟弟依然友爱不减。

孟子认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依据礼制,娶妻必须事先禀告父母,征得父母的同意,需要“父母之命”,然而,舜“父顽母嚚”,时时想加害于他。如告,必不得娶,而“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孟子·万章上》)如果不得娶,则废人之大伦,“绝先祖祀”,是为大不孝,因此孟子主张如果“告则不得娶”,为了避免无后,迫不得已,可以不必囿于礼的限制而“不告而娶”。表面上看,舜不告而娶是对父母不孝,但是,在“无后为大”的“大不孝”面前,这算是小不孝,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尽管舜不告而娶,“君子以为犹告也。”这样,不仅避免了无后,而且维护了人伦,可以说从更高的角度遵守了孝道。另外,孟子认为对于父母的过失,子女应甄别情况,区别对待。“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孟子·告子下》)做儿女的在父母亲过错很大时却不怨恨父母,是跟父母疏远了,是不孝;父母只有小过错,做儿女的就激怒,怨恨父母,也是不孝。父母之过小,子女应予以宽容谅解,不可有怨恨的情绪;父母之过大,子女不能视若无睹,无动于衷,不闻不问。这是孟子孝道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也反映出孟子孝道思想并非拘泥固执,而是强调灵活变通、权衡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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